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

宜蘭縣立順安國民中學校園教育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  •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。
  • 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 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 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  •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  • 管理細則:
  • 實施方式
  1. 每學期至學務處生教組,填寫『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申請表』。
  2. 家長了解學校手機使用規定並簽章後,由各班導師進行初審。
  3. 學務處依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,及參酌導師意見後進行複審。
  • 使用規範:
  1. 攜帶手機到校之同學,到校後需將手機關機,在校期間不得接、打或把玩手機。
  2. 非必要請勿攜帶手機到校,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。
  3. 請勿攜帶昂貴之手機到校,以免遭竊衍生困擾。
  • 懲處規定:
    1. 經申請核可者,在校期間使用與學習無關之活動者,依下列辦理:
  • 第一次經查獲者記警告乙次,當天手機暫時保管至放學。
  • 第二次經查獲者記警告兩次,並請家長親自到校領回。
  • 第三次經查獲者記小過乙次,取消攜帶手機到校之資格,並請家

長親自到校領回。

  1. 未申請者,經發現在校使用,記警告兩次,手機暫時由學務處保管並請家長到校領回,再查獲者記小過一次。
  •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 則。
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 園網路

使用管理規範。
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 場域、方

法的合宜性。
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

六、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 師

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 等)

相關資訊。
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